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111民初1810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15日生,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35265288K,住所地在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806号青商大厦18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成虎,男,中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被告: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78759W,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阅城大道26号。 破产管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师(南京)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博公司)、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分包工程款86700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资金占用费;2、判令被告二在被告一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与被告一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位于南京市浦口区NO.2018G21地块系开发商南京粮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粮荣信公司)开发的悦江府项目,二被告先后为该项目的总承包方,原告系该项目的吊车负责人。自2018年10月起,原告在项目现场从事相关物料的吊车装卸工作,完成的工作量均有现场结算确认。2019年9月29日,粮荣信公司、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签订《合同主体变更三方协议书》,约定由被告一承担被告二的全部未付款项,但被告一至今未向原告付清全部费用,使原告的权益极大受损。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各项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裁定受理了被告建工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