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14365号
原告:青岛***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海王路1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86797447H。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建工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阅城大道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78759W。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旅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旅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旅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旅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868元,减半收取24934元,由原告青岛***旅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牟 林
审判员 车**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孟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