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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南京xx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14民初7324号 原告:于某,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告:南京xx**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 原告于某与被告南京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24年5月到2024年8月期间的证书使用费6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2023年11月至2024年8月期间因证书被使用无法应聘新工作的损失22800元;3.判令被告支付社会保险费用18500元。 后原告于某以本案诉请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起诉。经审查,原告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许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