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建建设有限公司

徐州润东瑞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江苏银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3民初3101号
申请人:江苏银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铜沛路永业花园**-1-1102。
法定代表人:刘小琪,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欣欣路南侧高等专业学习西
法定代表人:肖玉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银建建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银建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苏银建建设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保单保函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银建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江苏银建建设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曹磊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