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建建设有限公司

徐州好眠宾馆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银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3民终27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徐州好眠宾馆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中山北路和奔腾大道交叉口东南角君盛广场3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国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可义,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盛冬,江苏彭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银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铜沛路永业世纪花园20号楼1单元1102室。
法定代表人:刘小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练,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琳,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州好眠宾馆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眠公司)因
与被上诉人江苏银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苏0302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好眠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判决第一、第二项,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1、被上诉人在2019年5月3日通过微信向上诉人发送的“决算分类项”不能视为竣工结算文件。2、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中关于双方合同竣工结算条款的约定,遗漏合同重要内容,将本该适用专用条款的情形,依据通用条款为依据进行判决。3、被上诉人公司开具发票金额100万元,产生税金应当为82568.81元,而不是一审判决中认定的115712元。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银建公司针对好眠公司提出的各项上诉理由进行答辩:一、关于好眠公司上诉认为银建公司通过微信发送的决算分类项不能作为竣工文件问题。银建公司与好眠公司每次的工程进度款都是根据银建公司通过微信发送的决算分类项后,好眠公司审核后支付工程进度款,因此银建公司与好眠公司微信发送的文件就是双方认可的结算文件。好眠公司2019年5月10日试营业,5月24日正式开业营业,后银建公司根据好眠公司的要求进行了找补,不是工程没有施工完毕,银建公司在质保期内有维修的义务,故好眠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二、关于工程是否竣工的问题。该工程于2019年5月8日竣工验收,当时不仅有与消防等单位的共同验收,好眠公司对该工程专门为银建公司进行了验收。验收合格后,好眠公司在2019年5月10日试营业,5月24日正式开业,故该工程2019年5月8日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好眠公司该上诉理由不成立。三、关于发票的税款问题。1、1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9%,票面税款为82568.81元,银建公司不仅应当支付票面税款,还应当承担附加税,税款是12%为9908.26元。2、企业所得税2%为18348.62元。3、个人所得税0.4%为3669.72元。4、印花税为0.03%为300元。5、城建税,按企业所得税的0.5%为917.43元,以上各项合计总计税费为115712.84元,银建公司已经通过微信方式将该数额通知好眠公司,好眠公司对该税款数额没有异议,原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银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好眠公司支付工程款1348212元及利息(从2019年5月9日起,按照银行贷款计算至给付之日止);2、判令好眠公司承担诉讼费。
好眠公司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判令银建公司支付损失431585元;2、判令银建公司支付壁纸损失22400元;3、判令银建公司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9月10日,银建公司与好眠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徐州君盛广场丽枫酒店内装修工程,工程内容为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所含的全部内容。计划开工日期为2018年9月18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1月25日,签约合同价为410万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条款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竣工结算合同价格、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双方同时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工程款的3%,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工程保修期为24个月。承包方施工队进场后,发包方每月28日(进场至少满30天)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并提供申报工程款等额的增值税抵扣发票,所需税金甲方承担,甲方支付乙方已经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款(按工程计划进度表和工程量清单核算、扣除已付款),发包方于次月10日前批复工程款,完工并验收合格后,承包方上报竣工资料,交付资料齐全、正确、有效、手续完备后发包方给予结算,结算完成并经双方确认后一个月内支付乙方至结算金额的97%工程款,剩余结算总价的3%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竣工结算后二年)满后一次性无息返还(每笔工程款支付时发包方有权扣除垫付的相关费用、维修费、罚款及违约金)。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1)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后,将剩余保修金无息返还承包人,如出现质量问题通知乙方进行维修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及时到位的,由发包方或发包方委托的物业公司代为维修,维修费用加50%的管理费用在承包人质保金中相应扣除。(2)同一部位经过多次维修仍未解决,发包人有权自行维修,维修费用(双倍)在承包人质保金中相应扣除。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涉及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装修工程为2年,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019年5月8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一审法院另查明,2018年11月30日,银建公司将已经完成项和半成品项目制作明细通过微信发送好眠公司,2018年12月30日,银建公司将施工量完成量明细通过微信发送给好眠公司,同时在微信中备注“房间增加部分红色标注好了”。2019年1月25日,银建公司将第三批施工量明细通过微信发送给好眠公司。2019年2月3日,银建公司将第四批施工量预算明细通过微信发送给好眠公司,好眠公司通过微信回复:“增加项没有标注,看到了,红色的。”2019年3月8日,银建公司将第五批施工量完成明细发送给好眠公司,明细显示基础装修工程合计4975528.78元。2020年3月23日,银建公司将决算分类项发给好眠公司,微信备注:“所有已经完成项的分类决算发给你,红色汇总为一楼未完成工程”。2019年5月3日,银建公司通过微信将决算分类项发送给好眠公司。该决算显示:客房基础装修4175586.20元,增加项基础装修1139596.80元,垫支款95766元,一楼增加施工项240520.40元,基础装修工程合计5651469.40元,甲方总付款370万元整,税金不含开票价。欠施工款为1951469.40元。
银建公司庭审时陈述,在施工过程中,依据我们实际干的工程量,双方约定每个月10日结算,所以每个月10日前我们向对方报我们一个月干的工程量,明细就是根据我们实际干的工程量做的。2019年7月30日,银建公司与好眠公司联系漏水问题,2019年11月8日,银建公司通过微信回复,“既然已经施工完就不要发这个了,只需要把花费费用说明即可了,把所有花费总费用这几天报给我。我不做你们做吧,多少费用告知一下”。庭审中,双方认可,好眠公司已支付工程款4425000元。其中转入银建公司账户410万元,转入薛练个人账户24008.49元,支付货款84991.51元,银建公司代开发票,产生税金8299.10元。银建公司已经开具发票金额为100万元,产生税金115700元。
一审法院还查明,好眠公司因维修与案外人徐州邦士德建材有限公司签订防水工程合同,约定总价款为434585元,实际已经付款179205.55元,购买墙纸支出22400元。2020年10月21日,银建公司薛练与好眠公司黄可义通话,就如何付款问题进行协商。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银建公司主张的工程款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当事人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应予以支持。本案中,银建公司多次将工程进度通过微信发送给好眠公司,并于2019年5月3日通过微信将决算分类项发送给好眠公司。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好眠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此提出过异议,且根据证据显示,双方后期也对付款方式进行了协商,在好眠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提出异议的情况下,银建公司主张按照决算清单进行工程价款结算,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因庭审中双方认可好眠公司已付款4425000元,加之,根据合同约定扣除3%质保金169544.08元,好眠公司尚欠工程款1056925.32元。对此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质保金待条件成就后,银建公司可另行主张。
关于逾期利息损失问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银建公司提供结算单后,好眠公司应于2019年6月15日完成支付,但好眠公司未能完成支付,故银建公司可自2019年6月16日起算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张逾期利息损失,故对此部分利息,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95766元为垫支款,银建公司对此部分主张逾期利息损失无法律依据,故逾期利息损失为以961159.32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关于税款问题。根据合同约定,税款由好眠公司承担,涉案工程已经产生的税款金额为115712元,对此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其余发票产生的税款部分为代开发票,与本案无关,一审法院不予处理。
关于反诉部分。根据好眠公司提供证据显示,双方就漏水等问题,通过微信告知银建公司,银建公司进行修理后未能解决,后同意好眠公司自行修理,故对银建公司主张支付其维修费用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但由于好眠公司尚未将维修费用全部支付完毕,对于未支付部分,因损失尚不能确定,好眠公司可待损失确定后另行主张。好眠公司实际支出维修费用179205.55元及购买墙纸22400元,总计201605.55元,对此部分,好眠公司要求银建公司承担,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徐州好眠宾馆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江苏银建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056925.32元及利息(以961159.32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6日起算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961159.32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徐州好眠宾馆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江苏银建建设有限公司税款115712元;三、江苏银建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徐州好眠宾馆管理有限公司维修款201605.55元。
二审期间,上诉人好眠公司提供:证据一、票号为0867340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名称为装修工程,金额100万,税额为82568.81元,证明被上诉人开具该发票所发生的税款并非115712元。证据二、2019年5月3日决算分类项中关于基础装修的表格,证明存在未完成项,不具备竣工条件,该文件不可作为竣工结算申请单。证据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微信通话记录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文本,证明一审法院据以裁判的2019年5月8日的竣工验收报告,实际形成时间为2019年7月5日。被上诉人银建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一、二,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已经举证过了,而上诉人在一审中对两份证据都不持异议。证据三并不能证明上诉人的证明目的,聊天记录是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催要所拖欠的工程款的聊天记录。
被上诉人银建公司向法庭提交证据一、微信截图2张,证明丽枫酒店在2019年5月10日试营业,5月24日正式开业。证据二、竣工验收表原件1张,证明2019年5月8日银建公司已经按要求完成所有施工内容,好眠公司专门为银建公司承包的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证据三、微信聊天记录2张,证明银建公司多次向好眠公司催要所拖欠的工程款以及将税金数额告知好眠公司,好眠公司对税金数额没有异议。上诉人好眠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一,5月10日的截图证据来源不明,不能证明真实性。且丽枫酒店原计划5月10日开业,但是因为被上诉人的工程迟迟未能竣工,最终推迟到5月24日部分楼层和大厅试营业,工程没有完全竣工。对于证据二,竣工验收表是上诉人配合被上诉人退回其在建设部门的民工押金而做出的,日期也是被上诉人自己填写的,实际形成的时间远远晚于该验收表所标明的时间。对于证据三,仅仅是被上诉人向上诉人的经理单方发出的,双方并没有对所开的税金达成合意,不可以适用默认条款来确定所产生税金的数额。
二审中,好眠公司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请求对于银建公司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关于涉案决算分类项能否作为结算依据的问题。好眠公司与银建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通过银建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来看,银建公司和好眠公司之间关于涉案工程问题主要通过微信方式进行沟通协调,银建公司于2019年5月3日通过微信将决算分类项发送给好眠公司,并在此后数次依据该决算分类项的内容向好眠公司催要工程款,而好眠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曾对此提出过异议,故银建公司主张按照决算清单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并无不当,对于好眠公司的鉴定申请,本院不予采纳。在双方对于已付工程款并无异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令好眠公司向银建公司支付工程款1056925.32元及利息亦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确认。
二、关于发票的税款问题。银建公司多次通过微信向好眠公司明确该115712元税金,好眠公司并未对该数额提出明确异议;在一审庭审中,银建公司亦提供了证明该税金的证据,好眠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亦未对于该数额提出异议。在银建公司已经详细陈述该税款组成的情况下,本院对于上诉人关于发票税款金额有异议的上诉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上诉人好眠公司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98元,由上诉人徐州好眠宾馆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廖伟巍
审判员  宋新河
审判员  孟 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侯梦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