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邳州远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382财保33号
申请人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42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尹苏杰
书记员  曹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