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8261徐州钍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312民初8261之一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钍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钍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自动履行债务为由,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钍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钍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17元,减半收取2008.5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528.5元,由原告徐州钍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翼
书记员 荣晨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