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民终53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汉何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692556308P。
法定代表人:殷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立,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满仓,男,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军令,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涛,男,198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上述四位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育林,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满仓、***、韩军令、张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7)皖1302民初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且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7)皖1302民初3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许劲松
审 判 员  丁 伟
审 判 员  赵 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崔玉凤
书记员朱晶晶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