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9931号
原告:**,男,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江苏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汉何路3号。
法定代表人:殷旭,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后,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肖 扬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