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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民终54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令,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上述四位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汉*****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69255630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令、**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2)皖1302民初3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令、**收到法院交纳案件上诉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上诉人***、***、**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尤 昊 书 记 员 邵 玉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