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24民初6824号 原告:**,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睢宁县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692556308P,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汉*******。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原告**诉被告江苏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新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薛 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