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24民初6824号
原告:**,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睢宁县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692556308P,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汉*******。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原告**诉被告江苏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新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薛 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