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24执保408号 申请人:**,男,197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睢宁县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692556308P,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江苏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90万元。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9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田 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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