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24执保408号
申请人:**,男,197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睢宁县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692556308P,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江苏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90万元。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9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田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