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1323号
申请人:***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苏0322诉前调7689号】中,申请人***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2328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1036519192022000691)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2328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