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锦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实业有限公司、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81财保17号 申请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城北工业新区长乐大道2号大冶联润商贸城16栋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赤马港陆水湖大道245号新街口商务公寓B3栋408室。 法定代表人:芮彬书。 申请人****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20000元(户名: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清算中心,账号:×××72)予以冻结。担保人大冶联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大冶市***街道办事处长乐××道××号(联润商贸城2-7、2-8、2-9栋)4-2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但不应超标的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本案中,被申请人实际差欠申请人材料款335428.2元,现申请人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20000元无事实依据,理由不充分,故本院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35428.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5428.2元(户名: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清算中心,账号:×××72),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大冶联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冶市***街道办事处长乐××道××号(联润商贸城2-7、2-8、2-9栋)4-2〔不动产权证号:鄂(2021)大冶市不动产权第0××1号〕房屋,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甘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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