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博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702民初1622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江苏博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河口镇人民路北侧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692118420B。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博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受理。2022年3月2日,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博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请求,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12元,减半收取2156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2156元。
审判员马国成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