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博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22民初7185号
原告:江苏博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河口镇人民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程部经理,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
被告:中冶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桥头社区永福路**桥头股份有限公司C4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西省曲沃县。
原告江苏博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立案后。2021年10月27日原告江苏博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博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83元,减半收取为689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92元,由原告江苏博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