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8601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鸿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州市鼓楼区下淀路。
法定代表人甄恩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施工队长。
被执行人沛县魏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沛县魏庙街。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代理人**,该镇政法委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鸿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沛县魏庙镇人民政府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表示如果被执行人未能按和解协议履行,将再次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本案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双方当事人应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被执行人如未按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州仲裁委员会(2016)*仲裁字第174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杨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