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鸿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鸿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303执1302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驿城村铜山经济开发区第三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069495312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鸿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山镇***大街1-2-201。
法定代表人:*恩雅,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鸿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3民初3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额为896753.6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17年4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
2、2017年4月至8月,本院多次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3、2017年7月3日,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单位所在地送达传票,被执行单位无人签收传票,我院留置送达后离开。
4、2017年8月21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臧勇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