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22民初4013号
原告:***,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焕坤,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沛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沛县***魏庙街。
法定代表人:郑天雷,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民,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向丽,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鸿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拉菲尔大街1-2-201。
法定代表人:吕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凤,女,1989年3月6日出生,该公司会计,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原告***与被告沛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江苏鸿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欣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肖 晓
书 记 员 郑陶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