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红彭建设有限公司

武胜县鸿利建材经营部与徐州红彭建设有限公司徐州红彭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4民初2930号

原告:武胜县鸿利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兴隆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399139695J。

投资人:张巧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登兵,重庆龙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欣悦,重庆龙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71号、71号附1号二郎留学生创业园B1栋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7727988X5。

负责人:胡敬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国青,江苏禾嘉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上海路东、海河路北商住楼3#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677044355B。

法定代表人:魏然。

原告武胜县鸿利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彭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彭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包重庆大渡口冬瓜山路天成郦湖项目工程时在原告处购买页岩砖,2017年12月31日经结算共差欠原告174018元未支付,***彭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时***彭建设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原告找***彭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支付未果依法起诉,并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彭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74018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2月3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付清时止;2.***彭建设有限公司对***彭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被告***彭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工程地点属重庆市九龙坡区辖区,合同履行地亦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同时被告从案涉工程退场后,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劳务报酬纠纷形成诉讼案件十二起,均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大渡口区并非合同履行地,亦非被告所在地,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经审查,被告***彭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彭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原告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双方对账单载明的大渡口冬山路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本案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合同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且原告亦不在大渡口区居住,故本案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而被告***彭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彭建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徐州市铜山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彭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彭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谢华莲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夏 伟

书 记 员 王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