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红彭建设有限公司

徐州红彭建设有限公司与徐州金贵邦玉米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03执恢2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魏然,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徐州****米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顾云飞,该公司总经理。
***彭建设有限公司与徐州****米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徐商初字第0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回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尚锋
审判员  毛海威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