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1607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女,196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重庆梵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168号1幢1单元9-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77988359Q。
法定代表人:谭启国。
被告:重庆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百安坝上海大道日杂市场3号楼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68864914N。
法定代表人:龙先恒。
被告:徐州红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上海路东、海河路北商住楼3#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677044355B。
法定代表人:魏然。
原告***与被告***、重庆梵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州红彭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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