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8436号
原告:江苏铸本众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苏家村。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冠叶,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上海路东、海河路北商住楼3#101室。
法定代表人:魏然,职务不详。
被告:**,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原告江苏铸本众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红雷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丹璐
书 记 员 朱若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