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12破申26号
申请人:重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简某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徐州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重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徐州某建设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根据移送破产审查报告,徐州某建设有限公司在全市法院作为被执行人涉及执行案件5件,其中1件的结案方式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到位的标的额45360元。根据徐州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资产状况及负债情况,本院初步评估该公司已资不抵债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徐州某建设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重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对徐州某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