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天执字第1225-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兴雅宏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津南路。
法定代表人胡家新,兴雅宏盛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青年路。
法定代表人郜烈阳,建工集团董事长。
被执行人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奎屯供电公司(下称国网奎屯公司),住所地奎屯市南环东路。
负责人***,国网奎屯公司总经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天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奎屯供电公司的存款、收入217697.44元(其中本金214578.76元;执行费3118.68元);
二、被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奎屯供电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玲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