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9001财保147号
申请人:新疆兴雅宏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胡家新,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河子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
法定代表人:姚建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北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
法定代表人:胡建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兴雅宏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河子开发区分公司、新疆北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名下63130.94元的银行存款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新疆兴雅宏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63130.94元的诉讼责任险(保险单号:XXXX)。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河子开发区分公司、新疆北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63130.9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651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叶斯木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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