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兴雅宏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兴雅宏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卓郎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3533号

原告:新疆兴雅宏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天津南路138号美居物流园C座一层2-003813号。

法定代表人:胡家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涵,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汇贤中路558号。

法定代表人:潘雪平,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兴雅宏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能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陈彦吏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古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