麟游县盈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麟游县盈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麟游县九成宫镇御驾源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329民初66号

原告麟游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麟游县。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麟游县九成宫镇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麟游县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麟游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麟游县九成宫镇某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刘团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闫小兵及被告法定代表人吕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诉称,2015年9月29日,原、被告签订了《九成宫镇某某村村部广场硬化工程合同》,合同规定,原告为被告硬化广场710平方米、硬化道路350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110元,共计116600元,工程完工验收后一次性付清。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质量和工期全部履行了合同,但时至今日,被告未支付我公司工程款。现要求支付工程款116600元,并承担拖欠工程款利息63000元(从交工之日起计算至开庭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某村委会辩称,原告为我村硬化广场及道路属实,但该工程未列入政府工程项目,没有专门资金支付该工程款。工程结束后双方未进行实际的验收与结算。工程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达标不清楚。施工过程中我村向原告预付过相应的款项,我认为应当扣减。在合同约定之外村上和原告口头约定水泥可以打薄一点,按每平米90元结算。愿支付原告合理工程价款,因该工程一直未结算,按照合同约定,不应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可以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诉请,有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围绕争议焦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九成宫镇某某村村部广场硬化工程合同。拟证实双方签定合同,原告按照合同施工的事实。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

被告未提供证据。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双方的举证、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供的九成宫镇某某村村部广场硬化工程合同,依法予以认定,证实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施工合同的事实。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依法认定的证据,可以认定的案件事实为:

2015年9月29日,原、被告签订了《九成宫镇某某村村部广场硬化工程合同》,合同规定,原告为被告硬化广场710平方米、硬化道路350平方米,共计1060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110元,共计116600元。工程全部为垫支,工程完工验收后由原告出具发票,按照原告申请项目要求在相关部门报帐,剩余资金由被告支付。合同生效后,原告遂进行了施工,同年10月底工程完工,并交付被告使用。工程至今双方未进行结算,施工期间被告垫支原告15000元,剩余款项因该工程一直未立项报销未能支付,为此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九成宫镇某某村村部广场硬化工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协议合法有效,亦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该案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从2015年11月份交付被告使用至今,应认定工程质量不存在问题。涉案合同的面积系双方事先丈量无异议,亦可作为合同结算的依据。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工程款116600元之主张,应扣除被告预付的15000元,由被告支付101600元。原告主张的拖欠工程款利息63000元,因合同未有约定,原告亦未提交催要之证据,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持。被告辩解,双方存在平米单价为90元的口头约定,因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供相应证据,不予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麟游县九成宫镇某某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麟游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101600元,并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麟游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892元,减半收取1946元,由被告麟游县九成宫镇某某村民委员会负担1166元,由原告麟游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团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