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豫9001执3334号之六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96民终4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河南省济源市太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省济源市太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河南省济源市太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家恺
书记员 李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