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太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鑫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济源市太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豫9001执3334号之五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河南省济源市太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省济源市太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河南省济源市太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申请执行河南星之乐钢琴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河南省济源市太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河南星之乐钢琴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220万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家恺
书记员  李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