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金锄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终165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
法定代表人:郑红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住所地郑州市。
负责人:韩保林,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梦,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许昌金锄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
法定代表人:曹建军。
原审被告:鄢陵县丽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
法定代表人:王红敏。
原审被告:鄢陵祥甲花木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
法定代表人:王卫喜。
原审被告:河南众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
法定代表人:石云飞。
原审被告:郑红初,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原审被告:彭兰花,女,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原审被告:曹建军,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原审被告:程俊红,女,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原审被告:王红敏,女,199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原审被告:孙红喜,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原审被告:石云飞,男,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原审被告:牛艳华,女,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原审被告:王卫喜,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上诉人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原审被告许昌金锄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县丽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鄢陵祥甲花木绿化有限公司、河南众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郑红初、彭兰花、曹建军、程俊红、王红敏、孙红喜、石云飞、牛艳华、王卫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126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其自愿撤回上诉为由,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志军
审判员  谢颂琳
审判员  刘 皓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苑陈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