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802执81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军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站前区市府路南1-2-3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759125415D。
法定代表人:孙迅
被执行人: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营口市西市区新联北大街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800MB15314017。
法定代表人:伊利军
本院在执行辽宁军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802执81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2021)辽0802执8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庆来
审判员 许 娇
审判员 仲玉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隆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