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军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军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鞍山市千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11执296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军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市府路南1-2-320号。
法定代表人:刘迅,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孔凡全,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鞍山市千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鞍海路25号。
负责人:王某,局长。
本院在执行辽宁军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鞍山市千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311民初4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1、立案后将本案提交总对总网络查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车辆、金融证券等财产线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2022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廉政监督卡。传唤被执行人于2022年3月11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接受询问。
3、2022年8月4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予以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建军
审判员  宫德忠
审判员  沈 睿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孟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