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军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营口市忠联铝塑门窗厂、辽宁军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民终19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营口市忠联铝塑门窗厂,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太和庄村。
经营者:李忠来,系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凡,系营口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军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市府路南1-2-320号。
法定代表人:孙迅,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佳鑫,女,199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现住营口市西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阳,女,1991年5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现住营口市西市区。
上诉人营口市忠联铝塑门窗厂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军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21)辽0802民初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营口市忠联铝塑门窗厂借用被上诉人辽宁军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以被上诉人的名义与案外人大连皇冠美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隔热断桥铝窗制作安装工程合同》,同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内部工程任务书》,约定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上诉人于2018年7月16日向被上诉人交付了15万的合同履行保证金,被上诉人当日将该15万元转给了案外人大连皇冠美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庆军。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有自主经营的约定,且被上诉人将所收取的15万元亦全部转给了案外人,本案的处理结果同案外人大连皇冠美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为了进一步查清本案事实及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应当追加大连皇冠美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并查清三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法律关系,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21)辽0802民初6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营口市忠联铝塑门窗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黄卫海
审 判 员 关春秋
审 判 员 林 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那晓梅
书 记 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