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贵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贵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6395号
申请人:上海贵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沈砖公路5398弄23、24号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黄峰,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南通高新区新世纪大道998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华,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贵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897,173.9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97,173.9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红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桂文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