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吉安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5民初1824号之一
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朝晖。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现涛、黄申,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吉安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银根。
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9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649.5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11649.5元,由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清武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佳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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