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吉安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5民初1824号之二
申请人: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朝晖。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现涛、黄申,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吉安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银根。
申请人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吉安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2020)赣0825民初1824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吉安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49873.21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金额949873.21元)。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吉安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49873.21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金额949873.21元)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清武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佳瑞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