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吉安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22执1322号之一
申请人: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永丰县工业园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6960717896。
法定代表人:戴俊,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程现涛,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申,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吉安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赣新大道与韶山西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161973882K。
法定代表人:肖银根,任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吉安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终结(2020)赣0822执13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边 志 平
审判员 邹 训 标
审判员 刘 春 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欧阳玲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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