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永丰县佰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吉安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5民初410号之一

申请人:永丰县佰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丰县工业园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MA35H8KT6A。

法定代表人:符安,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吉安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阳明东路22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161973882K。

法定代表人:肖银根,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周火生,男,吉水县人,住吉安市吉州区。

申请人永丰县佰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安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火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永丰县佰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1)赣0825民初410号民事保全裁定,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永丰县佰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吉安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火生的银行存款1,948,462.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永丰县佰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伟圣

人民陪审员  聂丽华

人民陪审员  肖世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阮妍满

书记员吴国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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