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02民初4656号之一
原告:吉安市青原区**钢管租赁中心,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小池塘村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03MA360N1FX5。
经营者:陈金荣,男,194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远、宋璐,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赣新大道与韶山西路交叉口,统一信用代码:91360802161973882K。
法定代表人:肖银根,执行董事。
原告吉安市青原区**钢管租赁中心诉被告吉安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吉安市青原区**钢管租赁中心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吉安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市青原区**钢管租赁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12元,减半收取,计5256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3820元,共计9076元,由原告吉安市青原区**钢管租赁中心负担。
审判员 曾 晔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爱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