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吉安市白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02民初2991号
原告:吉安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鹭洲东路1号锦绣天成17栋15楼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161973882k。
法定代表人:肖银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辉,江西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白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韶山东路3号,工商注册号:×××51(企查查查询)。
法定代表人:贺调飞,经理。
第三人:敖润生,男,195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原告吉安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吉安市白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敖润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吉安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吉安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晓斌
人民陪审员  李 斌
人民陪审员  曾冬珍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肖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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