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吉安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2民初5275号之二
原告: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跃进路23号建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1619787711。
法定代表人:李梅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婷,江西赣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鹭洲东路1号锦绣天成17栋15楼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161973882K。
法定代表人:肖银根,董事长。
被告:***,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井冈山市。
原告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被告吉安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计431元,由原告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为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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