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永丰县恒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吉安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5民初2879号 申请人:永丰县恒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丰县佐乡西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352139508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吉安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阳明东路22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161973882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2年11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峡江县。 申请人永丰县恒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安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永丰县恒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安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含支付宝、微信钱包等)人民币172911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1729111元的其他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保函,如申请人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申请人在保险金额内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吉安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含支付宝、微信钱包等)人民币172911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吉安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当于172911元的其他财产。(冻结、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永丰县恒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提示: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