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821执598号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六星(吉安)电子通讯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吉安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星(吉安)电子通讯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吉安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星(吉安)电子通讯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熊尹亮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