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0403民初50号
原告: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262号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50220463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鹅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区洞山中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5459313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六公司)与被告淮南***鹅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仁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建四局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淮南仁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建四局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淮南***鹅湾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91027616.32元;2.请求判令被告淮南***鹅湾置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91027616.32元为基数按照LPR利率计算自2021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23年3月31日为5536501.91元);3.请求判令被告淮南***鹅湾置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停工损失35447733.21元;4.请求判令原告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在126475349.5元范围内对其施工的淮南恒大御府首期(二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高层住宅1#楼(带底商)、2#楼(带底商)、8#楼、9#楼、10#楼、***、二标段地下室]、淮南恒大御府11#-13#、15#(二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超高层12#、超高层11#(含底商)、二标段地下室等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以上诉讼请求合计132011851.44元)。2024年4月3日,中建四局六公司当庭减少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淮南***鹅湾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89121241.4元;2.请求判令被告淮南***鹅湾置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89121241.4元为基数,从2024年3月20日起按照LPR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原告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在89121241.4元范围内对其施工的淮南恒大御府首期(二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高层住宅1#楼(带底商)、2#楼(带底商)、8#楼、9#楼、10#楼、***、二标段地下室]、淮南恒大御府11#-13#、15#(二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超高层12#、超高层11#(含底商)、二标段地下室等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诉讼请求金额为89121241.4元,原诉讼请求金额为132011851.44元,现诉讼请求减少42890610.04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1日,原告中建四局六公司与被告淮南仁爱公司签订一份《淮南恒大御府首期(二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中建四局六公司承包淮南仁爱公司开发的位于淮南市***区××首期(二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工程内容为高层住宅1#楼(带底商)、2#楼(带底商)、8#楼、9#楼、10#楼、***、二标段地下室,工程总建筑面积197604.47m,合同暂定总价3.54亿元。2020年8月13日,原告中建四局六公司与被告淮南仁爱公司又签订《淮南恒大御府11#-13#、15#楼(二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中建四局六公司承包淮南仁爱公司开发的位于淮南市***区××#××#××#楼(二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工程内容为超高层12#楼、超高层11#楼(含底商)、二标段地下室等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工程总建筑面积107475.69平方米,合同暂定总价1.99亿元。合同签订后,中建四局六公司按约定的施工计划合理安排施工,截至2021年7月31日,项目1#、2#、8#、9#楼已移交精装修,10#楼粉刷施工,11#、12#楼主体结构施工。但是,由于恒大集团于2021年8月初爆发流动性危机,案涉工程不再支付工程进度款,前期开具的商票也无法兑付。鉴于淮南仁爱公司无力支付工程款的实际情况,案涉工程于2021年底停工。后淮南市政府派工作组介入处置,中建四局六公司积极配合政府提出的“保工期、保交楼、保稳定”要求,已启动项目复工。工程复工前,经淮南仁爱公司确认,中建四局六公司已累计完成工程产值350106216.6元。2022年4月,双方就工程进度款纠纷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双方对前期施工结算金额为350106216.6元,判令淮南仁爱公司支付80%工程进度款,并就工程进度款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2022年5月30日,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保交楼”政策要求,中建四局六公司与淮南仁爱公司及见证方淮南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中心签订《淮南恒大御府项目10-12#楼复工复产协议书》,确定中建四局六公司对后续工程继续施工,截至目前首期(二标段)已经通过竣工验收,二期12#楼基本完工,11#楼施工到27层。2024年3月20日,中建四局六公司与淮南仁爱公司签订《结算协议》,确认案涉工程首期(二标段)无争议工程造价为301443914.99元,二期(二标段)无争议造价为129881198.27元,争议项双方如未能达成一致,则另案解决。中建四局六公司认为,根据《淮南恒大御府项目10-12#楼复工复产协议书》第二条第1款的约定,案涉工程首期(二标段)结算无争议金额301443914.99元,结算完毕后应付至结算款的97%即应付款项为292400597.54元。根据《结算协议》第三条的约定,案涉工程二期(二标段)结算无争议造价为129881198.27元,结算完毕后应付至工程款的95%即应付款项为123387138.35元,合计应付款为415787735.89元。双方确认已付款金额326666494.49元,淮南仁爱公司尚欠工程款89121241.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淮南仁爱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不能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中建四局六公司有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相关法律规定,淮南仁爱公司欠付工程款,中建四局六公司有权对其施工的淮南恒大御府首期(二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高层住宅1#楼(带底商)、2#楼(带底商)、8#楼、9#楼、10#楼、***、二标段地下室]、淮南恒大御府11#-13#、15#楼(二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超高层12#楼、超高层11#楼(含底商)、二标段地下室等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89121241.4元范围内对其施工的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综上,中建四局六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淮南仁爱公司辩称,1.对待付工程款及利息损失无异议;2.对优先受偿权无异议;3.对诉讼费承担有异议。事实与理由第三至第五段案涉工程2021年底停工有异议,没有完全停工,一直在施工,只是进展缓慢;另外产值3.5亿应以最终确认的三点零几亿为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淮南恒大御府首期(二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淮南恒大御府11#-13#、15#楼(二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淮南恒大御府项目10-12#楼复工复产协议书》、《竣工验收报告》、《结算协议》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2月1日,淮南仁爱公司作为甲方,中建四局六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淮南恒大御府首期(二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中建四局六公司承包淮南市******中路以北、淮河大道以东,学院路以西,武警路以南的淮南恒大御府首期(二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其中约定主体工程为高层住宅1#、2#楼(带底商)、高层住宅8#、9#、10#楼、***、二标段地下室。配套工程范围详见协议书第二条。承包方式为承包人包工、包料(不含甲供材料、设备)、包机械等。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配套工程为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道路、管网管沟、小区围墙等。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需要,调整周边配套工程的具体工程内容,承包人无异议。承包人应全力配合发包人组织的验收和政府验收,如不配合每次支付违约金1万元,但不超过合同总造价1%。合同第六条约定合同工期约定主体工程的施工工期节点。第七条约定合同价暂定总价354000000元,并约定计价依据。第八条约定工程款进度款的支付方法按照通用条款第20.4款执行。《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2017年版)》20.4.2进度款支付比例约定按发包人核定的承包人当期实际完成工程量金额的80%作为[工程进度款]。结算款的支付为结算款可按施工许可证范围内分批结算及支付,结算后两个月内发包人累计支付款至结算造价的97%,余结算造价的3%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金为结算造价的3%,若质量无问题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支付2.5%(不计利息),剩余0.5%待五年后保修期满后30天内付清(不计利息)。
2020年8月13日,淮南仁爱公司作为甲方,中建四局六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淮南恒大御府11#-13#、15#楼(二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中建四局六公司承包淮南市******中路以北、淮河大道以东,学院路以西,武警路以南淮南恒大御府11#-13#、15#楼(二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主体工程为超高层12#、超高层11#(含底商)、二标段地下室。配套工程范围详见协议书第二条。承包人包工、包料(不含甲供材料、设备)、包机械等。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配套工程为承包人承保范围内的道路、管网管沟、小区围墙等。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需要,调整周边配套工程的具体工程内容,承包人无异议。承包人应全力配合发包人组织的验收和政府验收,如不配合每次支付违约金1万元,但不超过合同总造价1%。合同第六条约定合同工期约定主体工程的施工工期节点。第七条约定合同价暂定总价199000000元,并约定计价依据。第八条约定工程款进度款的支付方法按照通用条款第20.4款执行。【《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2017年版)》20.4.2进度款支付比例约定按发包人核定的承包人当期实际完成工程量金额的80%作为[工程进度款]。结算款的支付为结算款可按施工许可证范围内分批结算及支付,结算后两个月内发包人累计支付款至结算造价的97%,余结算造价的3%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金为结算造价的3%,若质量无问题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支付2.5%(不计利息),剩余0.5%待五年后保修期满后30天内付清(不计利息)。
2021年8月31日,中建四局六公司以淮南仁爱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为由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皖04民初514号民事判决,判令淮南仁爱公司向中建四局六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09521254.20元及利息(以109521254.20元未偿还部分为基数从2021年9月1日起按照LPR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中建四局六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4日作出(2022)皖民终163号民事判决,判令维持上述判项并支持中建四局六公司在93150365.55元范围内就其施工的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022年5月30日,淮南仁爱公司作为甲方,中建四局六公司作为乙方,淮南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中心作为见证方签订《淮南恒大御府项目10-12#楼复工复产协议书》,约定中建四局六公司同意10-12#楼的复工复产,春节后进场复工的,淮南仁爱公司将进度款支付比例调整为95%,其他事宜仍按前述合同约定履行。中建四局六公司在主体施工内容完成后即配合竣工验收工作,验收完毕后启动***结算工作。***验收完毕后,双方在四个月内完成结算并支付97%的结算款,如四个月内未能完成,则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同时淮南仁爱公司就复工前已完成工程的工程进度款支付至90%。
2022年9月22日,淮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站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5份,确认案涉项目1#、2#、8#、9#、10#竣工验收合格。2024年,淮南仁爱公司作为甲方,中建四局六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结算协议》,确认淮南恒大御府首期(二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高层1#(带底商)、2#楼(带底商)、8#、9#、10#、二标段地下室工程无争议造价为301443914.99元,淮南恒大御府二期(二标段)11#、12#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无争议造价为129881198.27元。对于淮南恒大御府二期(二标段)11#、12#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淮南仁爱公司应当按照无争议造价的95%支付工程款,已付工程款326666494.49元,另剩余争议项目15193903.4元未能达成一致,另案处理。
现中建四局六公司以案涉工程项目无争议部分已结算,要求淮南仁爱公司按照结算协议支付工程款,遂成讼。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中建四局六公司与淮南仁爱公司签订的《淮南恒大御府首期(二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淮南恒大御府11#-13#、15#楼(二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淮南恒大御府项目10-12#楼复工复产协议书》、《结算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根据《结算协议》内容,双方确认案涉工程首期(二标段)造价为301443914.99元,案涉工程二期(二标段)造价为129881198.27元,淮南仁爱公司已付326666494.49元。按照《淮南恒大御府项目10-12#楼复工复产协议书》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约定,淮南仁爱公司应当分别付至上述造价的97%、95%即292400597.54元、123387138.35元,合计415787735.89元,故淮南仁爱公司尚需支付中建四局六公司89121241.4元。淮南仁爱公司至今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显属违约,中建四局六公司要求淮南仁爱公司支付工程款89121241.4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因案涉合同未明确约定利息计算标准,淮南仁爱公司至今未能履行付款义务确给淮南仁爱公司造成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中建四局六公司要求淮南仁爱公司以89121241.4元为基数按照LPR利率计算自2024年3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中建四局六公司要求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案中,中建四局六公司与淮南仁爱公司就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且结算完毕,淮南仁爱公司也没有提出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本院对中建四局六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淮南***鹅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9121241.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89121241.4元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标准自2024年3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在89121241.4元范围内对其施工的淮南恒大御府首期(二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高层住宅1#楼(带底商)、2#楼(带底商)、8#楼、9#楼、10#楼、***、二标段地下室]、淮南恒大御府11#-13#、15#楼(二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超高层12#、超高层11#(含底商)、二标段地下室等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406元,由被告淮南***鹅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1: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三十五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附2:法官提示:
一、诉讼费退费须知
(一)本判决生效后,本院将根据原告在立案时预留的《诉讼费退费账号确认书》直接将原告不应负担的诉讼费退回至其确认的退费账号。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案件受理费交纳至本院以下账户:开户单位:淮南市***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徽商银行淮南龙湖支行,账号1860********。否则将被依法强制执行,并承担相应的执行费用(若当事人提起上诉,以二审法院的生效判决为准)。
二、法律文书履行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方式缴纳的
请备注:①缴款人姓名;
②案号【如:(2024)皖0403民初XX号】;
③费用类型(诉讼费、履行款等);
④联系方式。
(注:每笔最高限额50000元)
三、申请执行履行提示
(一)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状况,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本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罚款、拘留等措施;若存在转移责任财产的情况,本院将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本院将依法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税务、保险、证券、网络资金、银行、车辆、不动产等有关财产信息,并采取冻结、划拨、查封、扣押等措施。财产符合处置条件的,将依法进行评估、拍卖。财产处置过程中,虚构财产租赁协议,提出虚假执行异议,设置执行障碍,阻挠财产处置进程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情节严重的,本院将以涉嫌虚假诉讼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拍卖成交或以物抵债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配合财产交付工作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腾退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