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能建筑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金能建筑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建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391民初2668号
原告:广东金能建筑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万江街道流涌尾社区工业区日明长茂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1XF。
法定代表人:蹇某1。
委托代理人:朱满良,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建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
法定代表人:童某1。
原告广东金能建筑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金能公司”)诉被告建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建粤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金能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满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建粤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缺席开庭处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9441.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29441.00元为本金,分别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为利率,自2018年11月19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算,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暂计算的利息为12945.71元);二、判令被告承担全部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8年,被告前身“广东建粤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外墙节能内保温工程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惠州市*************及地下室保温工程”承包给原告进行施工,施工面积约15000平方米,保温砂浆层20mm厚单价为47元/平方米、保温砂浆层25mm厚单价为58元/平方米;工程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付款方式为每月按进度款70%支付工程款;工程完工,被告应支付工程款的80%;办理完验收合格后支付总价的95%;余下工程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验收合格后一年后支付。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要求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双方于2018年11月19日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工程款总金额为669441.00元,被告至今付了540000.00元工程款,原告亦提供了相应的发票,但仍有129441.00元工程款未付,经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支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如所请。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外墙节能内保温工程合同;2.工程结算审批表、外墙内保温施工班组结算计价表;3.增值税发票,拟证明其所诉称事实。
被告建粤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出答辩意见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被告前身“广东建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外墙节能内保温工程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惠州市*************及地下室保温工程”承包给原告进行施工,施工面积约15000平方米,保温砂浆层20mm厚单价为47元/平方米、保温砂浆层25mm厚单价为58元/平方米;工程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保温工程完工,检测合格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被告收到完整的结算资料后20天内办理完结算。付款方式为施工过程中,按月进度完成工程量70%支付;工程全部完工,按完成工程量80%支付;经被告验收合格,办理完保温砂浆节能验收报告,节能办验收后,被告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后,如无质量问题,被告一次性支付余款5%。被告委派吴立镇为现场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原告指派张勇为该工程项目经理,负责乙方合同履行。
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2018年11月19日原被告双方办理结算手续,经预算员及班组共同确认,经结算工程总金额为669440.97元,应付金额为635968.92元(支付比例95%)。2018年11月26日,经广东建粤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结算审批,广东建粤海德花园项目部张勇班组承包外墙内保温工程,于开工至2018年10月23日完成的合同工作内容,合计完成值669440.97元,根据合同约定应付金额635968.92元。本合同现场代表吴立镇在“技术总工意见”处签名并注明“按预算部的结算工程款”。被告至今付了540000元工程款,原告亦提供了相应的发票。
另查明,2018年12月26日,被告建粤公司由“广东建粤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建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原告提交的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核实后,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外墙节能内保温工程合同》为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切实履行合同。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剩余工程款12944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有无依据。
案涉工程的结算价为669440.97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540000元,根据合同约定“经被告验收合格,办理完保温砂浆节能验收报告,节能办验收后,被告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后,如无质量问题,被告一次性支付余款5%。”,原告未提供案涉外墙节能内保温工程节能验收报告,但原告提交的证据《外墙内保温施工班组结算计价表》、《广东建粤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结算审批表》证明原被告已于2018年11月19日办理结算手续,案涉工程已验收合格,且两表格均指示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应付金额635968.92元(支付比例95%),本院认定涉案工程已于2018年11月19日前完成了节能办验收。现案涉工程的质保期早已届满,被告未提出过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扣除质保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9440.97元。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根据《外墙节能内保温工程合同》的约定,经被告验收合格,办理完保温砂浆节能验收报告,节能办验收后,被告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后,如无质量问题,被告一次性支付余款5%。故被告最晚应于2018年11月19日,支付至635968.92元,被告未支付95968.92元,于2019年11月19日应支付至669440.97元,被告未支付129440.97元。原被告未约定逾期支付利息,但因被告占用拖欠原告结算款,占用了原告的资金,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利息损失,故被告应支付利息为:以95968.9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95968.92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18日;以129440.97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原告超出前述范围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建粤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建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金能建筑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项129440.97元并支付利息(以95968.9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95968.92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18日;以129440.97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金能建筑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147.73元,由被告建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勇
审 判 员  林嘉伟
审 判 员  曾日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冬怡
书 记 员  潘慧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