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303执恢5号
申请执行人南充恒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礼进。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3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本院在执行南充恒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2019)川1303执恢361号案件中有应领取的案款,现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在本院(2019)川1303执恢361号案件中应领取的案款13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冯燕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范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