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3执691号南充恒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任银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1303执691号
申请执行人南充恒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礼进,总经理。
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滨江南路一段107号塞纳印象5幢4单元3层3—2号。
被执行人任银春,男
本院在执行(2016)川1303执691号南充恒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任银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0元,未执行工程款910000元。因冻结的被执行人任银春在南充泰宏物流园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尚未拨付;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任银春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南充恒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志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范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