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捷联信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建设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民初7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捷联信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黑牛城道通达尚城**。
法定代表人:赵彭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培毅,天津三实世纪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法定代表人:郑伟,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建设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楼**713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祝志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保障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大理道**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张阳,总经理。
天津市捷联信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建设分公司、天津市保障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2019)津01民初7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建设分公司、天津市保障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259892.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天津市捷联信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捷联信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建设分公司、天津市保障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259892.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鸿云
审 判 员  王润生
人民陪审员  郑和平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霞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