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捷联信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捷联信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民初79号
申请人:天津市捷联信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黑牛城道通达尚城**。
法定代表人:赵彭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培毅,天津三实世纪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法定代表人:郑伟,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建设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楼**713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祝志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保障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大理道**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张阳,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天津市捷联信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建设分公司、天津市保障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津市捷联信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建设分公司、天津市保障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259892.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天津市捷联信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编号为10354613900625726079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市捷联信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建设分公司、天津市保障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259892.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鸿云
审 判 员  王润生
人民陪审员  刘 红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霞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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